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轉讓股權的權利。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2.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房屋優先購買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未登記的租賃合同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該權利不受登記與否的影響;
2.承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後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目的在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在他人尚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予以支持;
3.房屋在租賃期間拍賣時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拍賣是買賣的壹種特殊形式,但其性質是買賣,不能剝奪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或拍賣行仍有義務將拍賣情況通知承租人。
總之,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具有* * * *所有權、租賃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權、合夥權等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允許第三人善意取得或登記公示對抗房屋優先購買權人的優先購買權,就容易給房屋優先購買權人的優先購買權保護留下致命漏洞。產權人和第三方完全可以在不告知承租人的情況下串通進行交易,辦理過戶登記。承租人知道後只能哭訴,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設立優先購買權的目的。
* * *有些人雖然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只能在壹定條件下行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 * *某人應當在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出賣人在出售房屋前已通知其他* * *業主的,房屋所有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行使權利,否則視為放棄。出賣人在未通知其他* * *人的情況下出售該房屋的,* * *人的行權期為自* * *發生股份轉讓之日起6個月。其次,像承租人壹樣,在“同等條件”的前提下,也要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同等前提”主要考慮房價、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以及房屋買賣的具體流程。
第三,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應以有償轉讓為基礎。有些人轉讓* * *的股份不是以買賣的形式,而是以免費贈送的形式。此時,其他* * *人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但轉讓方的無償贈與行為侵害了其他* * *業主,那麽其他* * *業主可以主張其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如下:
1.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房屋* * *有優先購買權;
3.公有舊房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4.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