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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指行政行為依法成立並生效時應具備的基本要件。或者應該滿足的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行為主體合法。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要素。所謂法律主體,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1.行政機關的合法性。人員的合法性。委托的合法性(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它意味著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遵守壹定的權限規則。行政權限的限制表現在幾個方面:行政管轄的限制、行政區域管理的限制、時間管轄的限制、手段的限制、程度的限制、條件的限制和委托權限的限制。(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和適當。這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素。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影響或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的利益。包括幾個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符合法定範圍和經營範圍;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適當;行政行為必須公平合理。(四)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所謂程序,是指實施行政行為所要采取的步驟。程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因為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必須經過壹定的程序,沒有行政程序就沒有行政行為的存在。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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