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指定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個人持有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無故推諉、拒絕、阻礙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將凍結、查封被執行人在內地的資產,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申請執行人,其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知悉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暫時無能力履行,申請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個月內未提供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將依法終止執行程序。終止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