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針對不同的對象。更正登記是指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即登記申請人,對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進行更正,糾正錯誤;變更登記主要是指權利登記的類型、有變更事項時申請的登記類型、雙方後續約定引起的變更;
2.主觀意識不同。變更登記是變更原登記持有人或組織的正常程序,是主動行為;更正登記屬於形式登記,事後糾錯是被動的。
不動產更正登記的目的如下:
1,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財產權。物權是壹種對世界的權利,是絕對的權利。物權的取得和變更需要以壹定的方式對外表現。註冊是展示的壹種方式。登記可以清晰、準確地顯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保護權利人依法取得的物權;
2.維護交易安全。不動產登記後,不動產上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準確地顯示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益信托的效力。即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物權歸屬和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只要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不申請更正登記或異議登記,善意信托登記簿記載的當事人的不動產交易也應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
最後,不動產登記的信息可以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實施各項調控政策提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0條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異議進行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