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及加油站安全措施的,向當地安監部門舉報。
3.如果是加油站的服務問題,可以向加油站所屬的上級公司投訴(加油站會明確表示屬於哪個石油公司,可以直接向公司投訴)。
法律依據:第五條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加油站計量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維護和管理使用的計量器具,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監督。
(二)配備專(兼)職計量人員,負責加油站的計量管理工作。加油站計量人員應當接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計量業務知識培訓,並持證上崗。
(3)使用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備案,並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4)使用的計量器具,如加油機等,應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標誌和編號,有出廠產品合格證明或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燃料罐車安裝後,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的,應當向具有法定維修資質的單位申報維修,維修後的燃油加油機應當向實施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成品油交易中不得使用國務院廢止的非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
(七)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封,不得擅自改裝或拆卸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改裝的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
(八)零售成品油時,應當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並明示計量單位、計量流程和計量器具,不得估算收費。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應當與實際值壹致,其偏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偏差不得超過所用計量器具的允許誤差。
(九)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