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其本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壹般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有權依法獲得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後的醫療保險結算費用,監督經辦機構的履約情況,提出完善醫療保險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療保險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目錄,優先使用醫療保險目錄外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療保險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直接結算醫療保險費用,並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及相關材料。為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服務。根據有關規定,參保人員可憑處方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