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中的翻供是什麽意思?自認是指當事人承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分為訴訟內供述和訴訟外供述。訴訟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對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我國證據法中所說的自認,就是訴訟過程中的自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自認是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認可;自認壹定要表達清楚;自認必須具有合法性。該條明確規定了自認制度,確立了我國自認制度的框架。由於學者理解人格的差異,同壹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自認也是如此。第二,自認在民事訴訟中有什麽實用價值?(壹)推動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轉變。從訴訟模式來看,自認制度的模式環境應該是當事人主導的訴訟模式,即對抗制的訴訟模式。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環境不是自認制度所要求的,法院裁判的事實也不局限於當事人主張的範圍。從訴訟理念來看,自認制度的觀念環境是當事人之間私權糾紛的解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在我國的訴訟觀念下,是不能容忍當事人對事實的影響的,只允許法院對事實有自由裁量權。自認制度的核心是自認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判決的依據僅限於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法院不能收集和調查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自認制度的建立有助於弱化法官在庭審中的調查職能,突出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從而強化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2)有助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自認的基本功能是通過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來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樣就簡化了當事人舉證、法院調查證據、質證、認證等原本必要的環節,從而大大減少了舉證環節和成本,縮短了訴訟周期,降低了當事人和法院在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3)有利於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落實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壹項基本原則,指導著我國民事追求客觀真實。事實上,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真實的訴求受到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制約,追求絕對的客觀真實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訴訟理論開始傾向於追求法律真實。建立和完善自認制度實際上是對法律真實的追求。自認對法院的約束力並非來源於事實的真實,即事實並非因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的認識或理解的壹致性而具有壹般的真實性或或然性,而是來源於民事訴訟辯論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法官將雙方無爭議的事實視為真實,不需要調查此事是否真的存在。發生糾紛後,雙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為了保證雙方的權益不受侵害,雙方在訴訟中還應出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證言。在民事訴訟中,也存在自認的情況,因此這種行為不僅有助於減少訴訟的程序性程序,而且有助於在民事訴訟中實現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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