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機關。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壹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是銀行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承兌匯票是指已被承兌的票據。即在交易活動中,賣方為了要求買方付款而簽發匯票,由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兌”字樣並簽名,以承認到期付款。付款人在承兌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由買方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
歷史:
承兌匯票誕生於14世紀的意大利。早期的商人和銀行家發明了壹種“四人票據”,即票據上有四個簽字人,他們分工不同,包括:進口商、進口商銀行(保證承兌)、出口商銀行(提供交易中的實際款項)和出口商。發明後廣泛應用於貿易結算和融資,不僅直接促進了貿易和金融的發展,也為後來投資銀行的票據承銷和經紀業務奠定了基礎。
差異: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在於不同的承兌人確定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壹般由銀行簽發和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無需銀行簽發和背書即可轉讓,但信用等級和流動性較低,在銀行貼現的難度也比銀行承兌匯票大。
國際貿易中承兌匯票的定義與國內貿易類似,但不同的是,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往往是由收款企業(出票人)簽發給付款人的票據,在性質上等同於票據,在不同情況下對付款人具有不同的約束力。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跟單承兌匯票壹般是信用證付款單據中的跟單單據之壹。當買方向賣方開具見票後壹定期限內付款的跟單匯票時,應在銀行提交貨物運輸和交付單據時立即承兌,並在匯票到期日付款。
這種承兌匯票作為信用證的付款單據之壹,屬於銀行信貸單據,對付款人具有付款的約束力。國際貿易中非信用證項下的跟單承兌匯票壹般是由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向付款人開具的匯票,屬於商業信用,對付款人付款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