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五條包括: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和政治狀況。征兵政治審查應著眼於應征公民的實際表現。
《中國* * *生產黨發展黨員工作規則》第十六條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政審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社會公德;直系親屬的政治情況和與自己密切相關的主要社會關系。政審的基本方法是:與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進行必要的函電或轉遞。聽了我的介紹,查閱了相關資料,如果情況清楚,沒必要轉學或者轉學。在流動人口中對發展目標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政治審查必須嚴肅,實事求是,註意我的壹貫表現。審查應形成結論性材料。凡未通過政審或政審不合格者,不能入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