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糾紛的解決,
1.運用土地確權的原理和方法,在實踐中確定具體土地權利的種類、性質、主體、客體和內容。
2.掌握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土地權屬爭議的種類、處理方式、處理機關和處理程序,結合《土地權屬爭議調解規定》提出具體爭議案件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權屬和糾紛調處法律政策,分析具體糾紛案件,提出建議。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序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