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了解物證筆跡的原始狀態,主要是對於那些直接寫在壹些物體上的筆跡,我們要了解它在現場的原始狀態,比如筆跡位置,傾斜方向,筆跡大小,用什麽工具寫在什麽物體上,物體的表面狀況是怎樣的。如有必要,我們應該進行實地調查。
3、了解物證筆跡本身,對於支票、收據等證據應該知道哪些是作案人的筆跡,哪些是無關人員的筆跡;對於照片、復印件等物證筆跡材料,要多了解壹些筆畫的連接、搭配、筆畫順序,有些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
4.了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輸過程中是否有變化,變化的程度和原因。
5、核對物證字跡的數量和名稱並登記。
二、筆跡鑒定的效力時間
雖然在實踐中,很多司法鑒定機構明確規定筆跡時間可以鑒定,可以出具鑒定報告。應該說這些司法機構都是有資質的,但是筆跡時間鑒定的結果並不壹定確定,因為筆跡時間鑒定的審查檢驗技術還沒有完全突破。即使面對同壹份樣本材料,不同的鑒定機構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鑒定結果。不同的司法鑒定結果使得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無法采納。在壹些實際案件中,法官是否壹定會采納筆跡時間的司法鑒定結果是不確定的。
如果堅持筆跡時間鑒定,盡量選擇當地法院或檢察院認可的司法鑒定機構,詳細了解司法鑒定機構的設備和技術條件,盡可能保證筆跡時間鑒定的準確性。可以從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同壹樣本的筆跡時間。
在我國,筆跡鑒定屬於文書司法鑒定的壹個範疇。筆跡鑒定我們國家的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時候,會對筆跡形成的時間進行專業水平的鑒定,會根據筆畫的順序、印泥、復印墨粉等等來鑒定筆跡形成的時間。
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簽字筆筆跡在證明案件事實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簽字筆筆跡通常需要司法部門用專業鑒定儀器進行鑒定。鑒定過程包括確認時間、有效性、可變性、原始狀況以及字跡是否清晰完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擬保全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和擬采取的保全措施。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