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誠信保證金”是指具有壹定資格的供應商向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交規定數額的資金,作為在壹定有效期內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條誠信保證金按照供應商自願的原則辦理。
第四條中心負責誠信保證金的收取、退還、使用和處置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申請辦理誠信保證金的供應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條件;
2.具有良好的投標信譽和業績;
3.壹年內無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供應商辦理誠信保證金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合同。供應商以銀行轉賬方式將資金匯入指定賬戶,中心憑合同和銀行轉賬憑證向供應商出具誠信保證金證明。
“誠信保證金憑證”應載明經辦單位名稱、資金數額和有效期限,並加蓋金融中心專用章。
獲得誠信保證金證書的供應商稱為“誠信保證金供應商”。
第七條信用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2萬元,期限為壹年,無息。
第八條供應商簽署本協議並繳納誠信保證金後,可在有效期內參加本中心組織的各類政府采購項目(特殊項目除外),無需繳納項目所需的投標保證金。
特殊項目是指本中心認可的投標保證金金額超過2萬元的采購項目。持有《誠信保證金證明》的供應商參加特殊項目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由誠信保證金先行抵扣,不足部分由供應商補足。
第九條投標時,誠信保證金供應商應提交誠信保證金憑證原件或加蓋憑證持有人公章的復印件作為投標文件。
第十條持有誠信保證金證明的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中標的,其誠信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第八條特殊項目的履約保證金也可先從誠信保證金中自動劃轉,不足部分由供應商補足。
第十壹條誠信保證金的退還和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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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退還保證金的,自提交退還申請之日起,誠信保證金不得從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供應商應根據采購文件的要求全額付款。
3.誠信保證金的提供者可以自願申請續展。經中心審核後,財務部將出具新的誠信保證金證明。
第十二條誠信保證金未到期的,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誠信保證金供應商賬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中心。如因非中心原因造成押金退還延遲或損失,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誠信保證金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中心不予退還誠信保證金。
1.在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後撤回響應文件;
2、提供虛假資料,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3.以不正當手段參與投標競爭;
4.中標後不簽訂合同,或者簽訂合同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5.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誠信保證金供應商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本中心將與其解除誠信保證金合同,收回誠信保證金證書,取消誠信保證金供應商資格,兩年內不受理其辦理誠信保證金的申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