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第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就業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備就業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就業主體責任。
勞動和社會福利部(2005)12號《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第四條規定“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理解存在分歧。
壹種觀點認為,應當將“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理解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壹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1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和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雇主和分包商對員工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不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
擴展數據
承包現場註意事項:
1,工程承包內容要寫的盡量詳細全面:如主體、內外抹灰、外墻貼磚、屋面(保溫、防水。。。),如果有圖紙的話,要說明合同圖紙的內容,避免漏項造成後期費用的矛盾。
2、應寫明工程合同價格,如果是死價,應寫明此價格包含的內容,如果是建築面積單價合同,應說明建築面積的計算原則。
3.工期要在合同中體現(必要時,獎罰條款要寫進合同)。
4.特別說明:比如有自購材料要寫進合同。
總之,簽訂合同時,要把合同內容和合同範圍內的價格寫清楚。當然,簽約的價格要參考當時的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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