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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損害責任歸責的完善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環境汙染損害責任還有幾個方面需要完善:(1)無過錯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的適用範圍應該擴大,特別是在新時期現代新能源、新危險物質帶來的環境侵權領域,以及生態破壞、地面沈降等也面臨著與環境汙染同樣的問題。由於難以判斷此類現象的因果關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利於對受害人的保護。(2)環境損害中的無過錯責任是為了體現公平合理的民法要求。無過錯責任與其他規則和原則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的理由作為免責的抗辯理由,不能因其已進入註意義務而不存在過錯而免責。筆者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的歸責原則不夠明確。(3)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科學技術的局限性,單壹歸責原則的適用已不能適應我國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法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壹百二十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到恢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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