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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些小的法律問題。能否舉例說明“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的具體情況?

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的,繼續服刑25年,服刑前的期間不計算為減刑期間。

2.無期徒刑應當減為有期徒刑,刑期從減刑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減刑之日起計算。

3.總刑是指壹人所犯的數罪(兩罪以上),應當對各罪分別確定刑期。每項罪名的刑期之和為總刑期。所以總刑期可以是三十年,三十五年以上。如果壹個人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那麽他的總刑期是36年。

4.“先減後並”、“先並後減”是刑法規定的數罪並罰的方法。前者是對服刑期間犯新罪的數罪並罰方式,後者是對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量刑前已犯,量刑時未發現的犯罪)的數罪並罰方式。數罪並罰後,前者服刑的絕對時間比後者長。

比如,壹個人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已服刑三年,在該罪判決前,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第壹次減刑後的量刑確定方法為:15+8=總刑期23年。根據加重刑法原則,最高可以決定執行20年,執行的刑期應當計入總刑期。

比如,壹個人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已經服刑3年的,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先減刑後定刑的方法是:(15-3)+8=總刑期20年,可以決定執行20年。他的兩項罪行的實際刑期是23年。

《刑法》第七十條,遺漏犯罪先合並後減輕,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處的其他犯罪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依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前兩次判決判處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第七十壹條新犯先減罪,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就新犯的罪作出判決,依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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