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院認為生效判決存在錯誤,什麽情況下可以抗訴?
1.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
(三)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
(四)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6)定罪錯誤,明顯影響量刑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八)量刑明顯不當的;
(九)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0)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91條。
第二,如何提出抗議
1.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可以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上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以下特點: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