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對未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它是稅務機關對不納稅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
其特征在於:
(1)適用於交錢義務。
(二)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3)可以重復做,具體表現為按日計費。
如果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定比例的罰款。主要適用於稅務領域,但不限於此。在其他有交錢義務的管理領域,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以采取滯納金,比如環境汙染費。
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對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害,又可以避免因直接強加於相對人而對權益造成的損害,可以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因此可以作為壹種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有什麽特點?
它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征。
所謂合法,就是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錢,任何個人和其他組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收取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懲罰性,是指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期限支付而采取的懲罰性措施。根據上述特征,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法律地位不對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情況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例如:
(1)納稅人小劉10月份繳納10000元,應於2月15日繳納,但小劉忘記繳納,直到6月16日收到稅務局催繳單,因此小劉應繳納10000元稅款。
(2)小馬的銀行信用卡應於2065年3月25日還上個月40000元,438+00003,但小馬當時只還了30000元,剩余的10000元要到當月28日領工資時才能還,所以小馬需支付三天的滯納金10000元,假設滯納金比例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