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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紅字發票不開可以作廢嗎?

電子發票的紅字發票不能不開就直接作廢。

壹是電子發票的開具和作廢

電子發票的開具必須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與實際交易相符。電子發票壹經開具,其信息即被鎖定,不能隨意修改或作廢。如果真的需要作廢電子發票,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比如發票開具錯誤、交易取消等。,作廢操作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進行。

第二,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

開具發票後,由於退貨、折扣等原因,需要對已開具的發票進行沖抵時,通常會用到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開具必須以原始發票的存在為前提,即必須有相應的藍字發票作為依據。所以,如果沒有開具電子發票,就沒有相應的藍字發票,自然也就不可能開具紅字發票。

第三,正確處理不開發票的情況

因故需要撤銷或更正未開具的電子發票的,應通過正規渠道與交易對手溝通,協商解決方案。例如,您可以同意取消交易或重新開具正確的發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擅自作廢或沖抵未開具的發票,以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導致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總而言之:

電子發票的紅字發票不能不開就直接作廢。電子發票的開具和作廢,紅字發票的開具,都需要遵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如果確實需要撤銷或更正未開具的發票,應通過正規渠道與交易對手溝通,協商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22條規定: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第23條規定: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

第24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三)發票的使用情況;

(四)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25條規定:

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只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27條規定: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29條規定: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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