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車輛需要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誌;無法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要求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公路養護、維修時,公路養護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使用的車輛和機械應安裝警示燈,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作業時應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不中斷交通的情況下,加強對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出現堵車時,及時疏導,維護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誌;無法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緊急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