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2)住院夥食補貼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3)交通和住宿費用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4)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
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五)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6)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情況下,停薪留職時間不超過12個月:遇有重傷或特殊情況,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規定。
(7)護理費用
1,標準:
(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根據統籌方案,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不能自理,30%不能自理。
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