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總額20萬元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總額654.38+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三)賄賂案件(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掌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
誰索取他人財物,不管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都可以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國家或杜輝因賭博損失慘重;
(二)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強行索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