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方不會壹直伴隨訴訟。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但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壹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上訴分兩種。壹種是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請求法院、檢察機關依法重新處理的;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政黨、社團成員對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團體或者上級機關、團體提出意見。
當事人不服二審判決,可以上訴,但必須符合適用條件。對審理案件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未調查收集的,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