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失信人名單壹般需要壹至三年時間,但失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可以申請撤銷失信人名單。履行義務的方式有:
1.法院途徑:即聯系執行法官,向法院繳納費用,法院再向對方支付,支付完畢。
2.債權人方式: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失信的人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被清除。如果要解除對失信人的限制,需要失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可以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失信人在被執行人的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如:惡意隱瞞,轉移財產,采取打了就消失的手段,拒不執行,甚至訴諸暴力抗法阻撓執行。失信被執行人將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並接入全國聯網,對這個人以後的信用體系影響很大,包括無法授信、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壹般期限為兩年,情節嚴重的,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還會延長壹至三年。所以,只要妳成了失信者,就無法自動消除。只有履行了義務,才能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除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