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處理事務或問題的方法,主要用於在特定範圍內提出處理事務的具體要求;
規定:預先制定規則作為行為的標準,主要用於對特殊問題提出具有約束力的要求和規範。
規定是根據有關法律、法令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地方性的具體規定。它是法律、政策和方針的具體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律。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壹個國家或某壹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某壹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該條例側重於強制性約束。
條例的特點是應用廣泛,對制定和公布機關的地位沒有嚴格限制;涉及的事項和問題沒有條例重要,範圍也比較窄;內容詳細具體,針對性強;壹般可以是“獨立的”規範性文件,也可以是“補充的”規範性文件。
方式是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對壹個國家或某壹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中有關工作和相關事項的具體處理和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該方法註重可操作性。由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發布。
細則是某壹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的具體化。法律效力僅次於法律。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運用法律,依法肯定國家方針政策的壹種規範形式。它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的雙重屬性,即具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和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和個人在相關方面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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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關於制定生產黨內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規範、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黨章從根本上規定了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目標、組織原則和機構、黨員的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
《準則》對全黨的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了基本規定。
條例全面規定了黨在某壹領域的重要關系或者某壹方面的重要工作。
條文、辦法、規則和細則對黨的壹項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工作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