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法律類型如下:
1,書證,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用物體、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來證明案件事實;
3.視聽資料,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實物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
4.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
6、專家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技術結論;
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
舉證時限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當事人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該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法院會對起訴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時開庭,對案件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