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決議明確指出: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隊伍的教育和管理。嚴禁有償新聞、買賣書號、無理索要高額稿酬。為貫徹落實決議精神,加強新聞隊伍職業道德建設,禁止有償新聞,維護新聞工作的公信力和新聞隊伍的良好形象,樹立愛崗敬業、清正廉潔的行業新風,根據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有關規定,結合新形勢,重申並制定以下規定:
新聞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采集、編輯和發布新聞。記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采訪對象索要金錢或物品,不得接受金錢或物品、有價證券、信用卡等。由受訪者以任何名義提供。
二、記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借用或試用車輛、房屋、家用電器、通訊工具等物品。
三、記者參加新聞發布會和開業、產品上市等慶典活動,不得索要和接受各種形式的禮品。
4.新聞單位的在職記者、編輯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兼職獲取報酬;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受聘為其他新聞單位的兼職記者、特約記者或特約撰稿人。
五、記者不得組織代表團采訪活動。
6.記者在采訪活動中不得對工作以外的個人生活提出特殊要求,嚴禁講排場、鋪張浪費公款。
七、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他人為自己辦私事,嚴禁采取公開曝光、編輯內參等手段脅迫他人達到個人目的。
八、新聞報道和廣告必須嚴格區分,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廣告。任何專版、專刊、專頁、專欄、節目等。收費的都是廣告,必須標註廣告,以區別於其他非廣告信息。
九、新聞報道和贊助必須嚴格區分,不允許利用采訪和新聞報道吸引贊助。新聞單位必須將各種形式的贊助費,或舉辦征文、比賽、專題節目所獲得的聯合贊助資金,納入本單位的統壹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審計。在主辦或協辦的欄目和節目中,只能刊登主辦或協辦單位的名稱,不得以文字、語言、圖像等形式宣傳主辦或協辦單位的形象和產品。
十、新聞報道和業務活動必須嚴格分開。新聞單位應當由專職人員從事廣告等業務經營,不得向采編部門下達業務創收任務。記者和編輯不得從事廣告和其他商業活動。
各新聞單位要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認真貫徹執行。
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確保規定落到實處。接受社會監督,記協和新聞單位要分別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確定責任人,認真受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個人,新聞單位和主管部門應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直至開除,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單位,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和新聞出版署給予行政處罰。要選擇典型案例進行公開報道,推動取締有償新聞工作深入持久,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