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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農村移民搬遷政策

2022年,農村移民搬遷政策如下:

1.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對農村村民房屋,要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3.城中村即城中村的集體房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拆遷時被拆遷房屋周邊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補償。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則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精神、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和被征收人的居住狀況進行補償。城中村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獲得住房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了征地補償。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耕地補償費包括四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2)安置補償費。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地單位在征收前三年所占用耕地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構築物、樹木和青苗的補償費;

(四)征用菜地的特殊規定,即用地單位除繳納上述費用外,還必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不足以維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五)征收土地涉及宅基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建房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原則上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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