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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持股份代表什麽?

在法律術語中,公司自有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公司發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各國不盡相同,主要包括:(1)允許有限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荷蘭、丹麥、奧地利、比利時等國的公司法規定允許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但也規定了允許的限度或條件。奧地利規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持有自己股份的金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以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失。(2)原則上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但允許有例外。美國、法國、瑞典、意大利等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自己的股份,但同時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法國規定,原則上公司不得收購自己的股份,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收購自己的股份:通過減資註銷股份;根據利潤分配方案向員工分配股份;在證券交易所註冊的公司可以在支付價格受到壹定限制的情況下,使用其自有儲備購買相當於其資本10%以下的自有股份。(3)沒有規定。例如,在盧森堡,關於公司立法的法律中沒有關於公司自有股份的規定。這意味著這個國家的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中國也遵循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對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采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態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記載的變更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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