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安保工作,鞏固現階段疫情防控成果,防止對內擴散,防止對外輸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進出本市車輛和人員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進入城市的車輛和人員管理
(壹)因疫情防控、城市運行、生產生活、防疫物資運輸等原因必須進入本市的人員和車輛,以及滯留在外地的武漢市民和車輛,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進入本市。
(二)綜合服務站點由市內途經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設立,對車輛和人員(原則上壹車兩人,含駕駛員)進行身份查驗、車輛消毒、體溫檢測、隔離治療和人員防護。
(三)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組織相關用人單位、社區、旅行社做好進城人員的信息建檔工作。用人單位和社區對進城人員實行疫情防控雙重管理,落實本市“雙測溫、兩報告”制度要求,做好健康監測等日常疫情防控工作。
二、城市車輛管理
(壹)保證我市水、電、油、氣及生活用品的運行(本市車輛),憑單位出具的證明、工單及接收函,對車上人員(原則上壹車兩人,含駕駛員)身份進行核實,體溫正常後及時放行。
(二)對我市捐贈醫療物資、防疫物資和生活物資的車輛,憑接收單位出具的證明和接收函,對車上人員進行身份核實,體溫正常後及時放行。
(三)國家重點工程、運送醫務人員和防疫醫療物資的車輛,憑單位出具的證明和公函,核實車上人員身份無誤、體溫正常後,及時放行。
(四)警車、消防、搶險、環衛、郵政等特種車輛和印有“公務用車”字樣的車輛,經核實車上人員身份無誤、體溫正常後,應當及時放行。
第三,對離開城市的人的管理
(壹)因疫情防控、城市運行、生產生活、特殊疾病治療等原因必須出城的人員和滯留在國內其他地方的人員(以下簡稱出城人員)可以出城,但必須堅持錯峰出城、分批實施、及時、安全、有序的原則。
離開本市的人員不屬於需要隔離的人員(包括確診病人、疑似病人、發熱病人、密切接觸者和正在觀察的出院病人),必須身體健康,無發熱、幹咳、哮喘等癥狀。
(二)中央、省屬駐漢單位人員出市的,由其所在單位報省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並通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
市直部門和單位人員出市,由所在單位報請市防疫控制指揮部批準。
區直部門人員離開本市的,由其所在單位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並向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其他人員出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三)進出城市通道綜合服務站現場執勤民警核對批準文件,出城人員身份無誤,體溫測試正常後方可放行。
(四)離開城市的人員到達目的地後,應做好不少於14天的健康監測,並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滿時間另行公告。
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24日
資料來源: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