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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滯留在外地的武漢市民和車輛,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後進入市區。

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加強進出武漢車輛和人員管理的通知(17號)

為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安保工作,鞏固現階段疫情防控成果,防止對內擴散,防止對外輸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進出本市車輛和人員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進入城市的車輛和人員管理

(壹)因疫情防控、城市運行、生產生活、防疫物資運輸等原因必須進入本市的人員和車輛,以及滯留在外地的武漢市民和車輛,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進入本市。

(二)綜合服務站點由市內途經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設立,對車輛和人員(原則上壹車兩人,含駕駛員)進行身份查驗、車輛消毒、體溫檢測、隔離治療和人員防護。

(三)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組織相關用人單位、社區、旅行社做好進城人員的信息建檔工作。用人單位和社區對進城人員實行疫情防控雙重管理,落實本市“雙測溫、兩報告”制度要求,做好健康監測等日常疫情防控工作。

二、城市車輛管理

(壹)保證我市水、電、油、氣及生活用品的運行(本市車輛),憑單位出具的證明、工單及接收函,對車上人員(原則上壹車兩人,含駕駛員)身份進行核實,體溫正常後及時放行。

(二)對我市捐贈醫療物資、防疫物資和生活物資的車輛,憑接收單位出具的證明和接收函,對車上人員進行身份核實,體溫正常後及時放行。

(三)國家重點工程、運送醫務人員和防疫醫療物資的車輛,憑單位出具的證明和公函,核實車上人員身份無誤、體溫正常後,及時放行。

(四)警車、消防、搶險、環衛、郵政等特種車輛和印有“公務用車”字樣的車輛,經核實車上人員身份無誤、體溫正常後,應當及時放行。

第三,對離開城市的人的管理

(壹)因疫情防控、城市運行、生產生活、特殊疾病治療等原因必須出城的人員和滯留在國內其他地方的人員(以下簡稱出城人員)可以出城,但必須堅持錯峰出城、分批實施、及時、安全、有序的原則。

離開本市的人員不屬於需要隔離的人員(包括確診病人、疑似病人、發熱病人、密切接觸者和正在觀察的出院病人),必須身體健康,無發熱、幹咳、哮喘等癥狀。

(二)中央、省屬駐漢單位人員出市的,由其所在單位報省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並通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

市直部門和單位人員出市,由所在單位報請市防疫控制指揮部批準。

區直部門人員離開本市的,由其所在單位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並向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其他人員出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三)進出城市通道綜合服務站現場執勤民警核對批準文件,出城人員身份無誤,體溫測試正常後方可放行。

(四)離開城市的人員到達目的地後,應做好不少於14天的健康監測,並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滿時間另行公告。

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24日

資料來源: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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