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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中強制執行非自願治療的法律標準是什麽?

??《精神衛生法》主要關註非自願治療的標準。征求意見稿設定的標準是:在發生或者即將發生傷害自己、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時,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至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其送至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並通知其監護人和近親屬。

在國際社會,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基本原則是強調自願優先。所有精神障礙患者都會被假定為有獨立的決策權,在實施“非自願”程序之前,盡量說服患者自願接受治療。只有在患者病情嚴重,喪失知情同意能力的情況下,才會實施“非自願住院”的手段。這主要是為了平衡患者個體自主權、健康權和社會支持的需求。實際情況也表明,只有少部分精神障礙患者需要“非自願住院”治療。目前主流的國際人權文件,如《聯合國保護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衛生保健的原則》、《世界衛生組織精神衛生法:十項基本原則》等,都承認精神障礙患者非自願住院和治療的必要性。

心理健康領域的“自願性”和壹般領域的“自願性”有明顯的區別,因為它涉及對有缺陷的人的治療。所以在“自願”的前提下就有了強制,也就是“非自願”。《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有危害他人可能的,經過特別程序和專業鑒定,可以強制收治。即在“自願”的前提下,仍有可行的程序來保障壹些特殊情況。

依法杜絕非自願住院現象是精神科醫生的職責。同時,為了更好地適應“自願原則”,醫院也要想辦法應對。比如大量建立開放式病房,取消強制隔離和24小時警戒監控制度。開放式病房的普及,可以讓患者“隨時進出醫院”,這恰恰符合“自願住院”的原則。我相信,如果打消了患者的警惕性,就不需要“非自願住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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