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
1.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不立案如何申請再審?
1.再審應向上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上級法院立案後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申請將被駁回。如果法院拒絕立案再審,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向當地司法局申訴。法院收到起訴狀後15日內,將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給當事人。如果其拒絕立案再審,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院長信箱投訴。根據相關規定,再審不予立案,屬於違紀行為。
2.對不受理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申訴內容以及不立案、拖延立案、幹擾立案、不立案、不作出裁定、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向被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如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