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國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法律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有關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法。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適用的法律。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外國法律不能確定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十壹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按照經常居住地法律無行為能力,按照行為地法律有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四條法人股東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結構、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