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並提出申請,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評議。必要時詢問鑒定人,並做好記錄附後。
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壹)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具有鑒定意義的新證據的;
(三)對證據的認定有新的要求;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無法確定委托事項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作出不批準補充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專家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虛假或損毀材料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