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咨詢我姓屈。我父母和胡的父母都在同壹個單位上班,關系壹直不錯。我和胡從小就認識,後來考上了同壹所大學,成了大學同學。2003年,我和胡大學畢業後,在雙方父母的主持下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後我壹個人去北京打工,胡留在老家公司上班。由於與胡缺乏感情基礎,雙方缺乏溝通,這段時間幾乎沒有聯系。2006年,我和同事謝某有過壹段時間的接觸,雙方對彼此都有好感。我覺得謝某是我可以托付終身的人。為了追求愛情和幸福,我決定和胡解除婚約。但胡知道這件事後堅決不同意,認為我有婚約,應該遵守婚約,嫁給他。如果我再和謝結婚,就構成重婚罪了。律師解釋,所謂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自願達成的事先約定。在我們國家,訂婚的行為就是訂婚。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婚前訂立婚約是很常見的,但這種婚約在中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從1950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到2001婚姻法的修改,可以知道中國法律對訂婚的態度是:(1)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壹男壹女婚前是否訂婚,完全由雙方自願決定。兩人無婚約,可依法直接結婚;如果雙方有婚約,就沒有結婚的義務。(2)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婚約訂立後,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要求對方解除婚約;壹方表示解除意思表示後,未經對方同意解除婚約。壹方有婚約而與第三者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相反,他們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壹方違反婚約,無論是否有過錯,另壹方都不能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區女士,根據妳的實際情況,妳與胡的婚約不具有約束力,任何壹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妳的訂婚不影響妳和謝某的婚姻。如果和謝某結婚,就是合法結婚,受法律保護。胡說妳會構成重婚罪是不正確的。此外,雖然法律不保護婚約,但人民法院仍會受理因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壹)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發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妳與胡訂婚時,若雙方都給了彩禮,解除婚約後,應將所收彩禮返還給給付方。律師提醒,這個問題的癥結在於當事人沒有正確理解婚約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婚姻合同的雙方可以在任何時候宣布單方面解除婚姻合同,無需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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