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收購價值超過2000萬令吉的非住宅不動產(MYR)[1],收購稀釋了大馬原原住民[2]和/或政府機構在不動產中的所有權比例;
(2)間接並購持有非原原住民持有的不動產的公司股份,導致馬來西亞原原住民和/或政府機構持有的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不動產價值超過2000萬令吉且占公司總資產50%以上。
如果想要順利獲得總理府經濟規劃局的批準,擬進行的房地產收購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股權條件:公司至少30%的股權由馬來西亞原土著持有;
(2)實收資本條件:馬來西亞國內投資者在馬來西亞擁有的公司,實收資本不得低於654.38+百萬令吉;外國投資者在馬來西亞擁有的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少於25萬令吉。
對於直接收購房地產,外國公司必須滿足經濟規劃局規定的股權和實收資本條件,才能轉讓房地產所有權,而對於間接收購房地產,外國公司只需在書面批準發出後壹年內滿足這些條件。
除上述兩種情況下的房地產收購外,外國投資者與馬來西亞非土著土耳其人之間的其他所有房地產交易(包括商業地產和住宅地產)均無需經過總理府經濟規劃局的批準,但以下情況下的產業收購需報相關部門審核:
(1)購置價值超過1,000,000令吉的商品房;
(2)征用價值超過65,438+0,000,000林吉特或面積超過5英畝的農業用地,用於農業投資、高科技商業投資、農業旅遊項目開發或出口型農產品加工;
(3)收購價值超過65,438+0,000,000林吉特的工業用地;
(4)購置價值超過65,438林吉特+0,000,000林吉特的房屋。
此外,馬來西亞對外國買家設定了以下限制:
不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領域包括:
(1)價值低於1,000,000令吉的不動產[3];
(2)低價和中低價住房由馬來西亞政府部門決定;
(3)建立在“馬來保留地”上的房地產;
(4)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分配給馬來西亞土著人的房地產由馬來西亞政府部門決定。
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只有上述具體的不動產收購需要得到總理府經濟計劃局的批準,但所有外資不動產收購項目都必須受到1965號《國家土地法》第433條的規範,該條規定外資不動產收購需要事先向州政府提交書面申請並獲得批準,各州政府有權設定其他授予批準的條件並收取適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