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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後果

違反誠信原則,主要有三種後果: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3)被保險人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壹般合同會明確指出被保險人應履行哪些義務,即被保險人應明確指出自己必須保證什麽,並嚴格遵守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果違反了這個原則,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出險時,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退還保險費,所以大家壹定要嚴格遵守誠信原則。

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有:

1.打著訂立合同的幌子惡意協商。所謂“假借”,是指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協商只是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惡意與對方協商。

2.訂立合同時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當事人壹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已經了解到與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並且知道合同不能成立,但未告知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協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3.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並不奇怪,中途停止談判也很正常。但是,如果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終止談判,則是不正常的。損害對方利益的,承擔訂立合同的過錯責任,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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