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20日表示,當前,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據此,《辦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1.經營者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不能免責。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不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擔保責任、違約責任以及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比如,在壹些旅遊合同中,有“旅遊過程中如發生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負責任”等條款,這些都是明顯的霸王條款。
2.不增加對消費者的違約金金額。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增加對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賠償金;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其他責任。
3.不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
而壹些霸王合同壹旦簽訂,就成了消費者的“賣身契”。壹旦購買,售出的商品將不予退還。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求支付違約賠償金的權利;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對標準條款的解釋權;就格式條款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對違反上述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