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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法律制度

文物古跡從不同側面反映了不同歷史時期人類的生產、生活和環境狀況。作為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是壹個國家、壹個民族歷史文化的主要載體。文物古跡來源於人類的創造性活動,是特殊歷史環境的產物,離不開其存在的環境。要重視文物古跡及其周邊環境的真實性保護。然而,在城市化進程中,由於觀念和制度等因素,文物及其周邊環境受到了壹定程度的破壞,這實際上是對文物古跡環境價值的貶損,是對我們生存空間和生存環境的損害,是對公民良好環境權的威脅,是對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的嚴重違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僅有助於保護我國的文化遺產,而且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和歷史遺跡,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保護文化遺產不僅是每個國家的重要職責,也是整個國際社會的共同義務。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的推動下,在壹系列國際憲章的指引下,世界各國都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不斷探索。我國在文物古跡保護方面取得了壹定的成績,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保護法律體系,但仍存在壹些不足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以文物保護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采用歷史分析、法律分析、比較分析和系統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對文物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將文物的範圍限定為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重要歷史遺跡和代表性建築、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及其原有的附屬文物。在明確文物古跡保護的主體、客體、任務、目的和意義的基礎上,探討了以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價值觀和環境倫理為內容的文物古跡法律保護的理論基礎。然後,考察了國際和國外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從立法模式、管理機構、保護主體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和總結。然後對我國文物古跡保護法律制度的現狀進行了理性分析,指出了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管理機構的規定缺乏系統性,經費保障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責任的規定不明確,公眾參與制度的缺失。最後,在闡述了立法的基本原則後,從管理體制、民事責任、公眾參與制度、私人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制度、配套資金保障制度、程序化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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