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充分保障《法官法》第八條和《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法官享有的權利,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效工作,切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時享有的權利。
第二條保障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審理案件不受幹擾,涉案人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要求處理或者處罰。
第三條法官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權應當得到保障。各級人民法院對下列影響、阻礙法官履行職權的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規定處理: (壹)拒不服從法官指令,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二)拒絕或者阻礙法官依法調查收集證據、保全財產的;(三)限制或者壓制法官充分發表辦案意見,或者指使、強迫法官拖延辦案、違法裁判或者違法執行案件的;(四)債務人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或者拒絕協助執行的;(五)向法官詢問審判秘密;(六)為當事人說情、轉移財物,或者邀請法官參加由當事人、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支付費用的各種活動;(七)其他幹擾或者妨礙法官履行職權的。
第四條保障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