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是壹種特殊的思維,是指專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產品抽象概括人們的思維傾向而形成的壹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影響的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
法治思維:是運用法治的要求認識、分析和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基於法律規範的邏輯理性思維方式。
2、使用範圍的區別:
法律思維:往往更強調壹種專業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是由法律專業人士掌握和運用的。
法治思維:更強調治國理政的壹種思維方式,是統治者或掌管公共權力的人掌握和運用的壹種思維方式。
3、引申義的區別:
法治思維:包含價值意義上的思考和判斷。
法律思維:必須貫穿以人為本或人權的基本價值標準。
擴展數據:
法治思維是以法律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的準則,包括:
1,法治思維就是規則思維。法律實際上是壹種規則。法律規則是明確的、穩定的、可預測的,可以為人們提供基本的行為準則。有了這種法律思維,人們對自己乃至他人的行為及其法律後果有了壹個穩定的預期,就會相應地調整和規範自己的行為。常規思維需要制定好的法律,執行好的法律,遵守好的法律。
2、法治思維是平等思維。法律的壹個重要價值取向是平等,即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和規則平等。平等思維要求每個人摒棄特權思想,自覺把自己置於法律的監督和制約之下。
法律的制定需要貫徹平等原則,不允許個人或團體將其特權合法化;法律的實施應貫徹平等原則,任何人都不應淩駕於法律之上,享有法外特權。
3.法治思維是權力受制約的思維。制約權力的思想要求制定科學的體制機制來制約權力,使權力的行使有明確的邊界。按照法治,權力體制和機制必須保證權力在相互制約的前提下相互配合。
4.法治思維是程序性思維。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重要保障。程序性思維要求對問題的分析,尤其是對問題的處理,都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我們必須遵循法律,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設置科學合理的程序,確立違反程序的懲罰後果,以防止破壞法定程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