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廣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廣州市遺失物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於2月10日悄然出現在廣州金盾網和廣東省公安廳官網上,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0天。其中第十條第(壹)款“個人集資失敗的,可以按其所集資財物價值的10%給予獎勵”,經當地媒體報道放大後,引起廣泛關註。
與上述相對應的另壹條規定是,失主領回遺失物時,可以自願按照遺失物價值的10%的金額獎勵未追回錢款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沒有主人,這個獎勵會在拍賣結束後發放。
負責發布該規定的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新聞發言人認為,該規定其實存在於《廣州市遺失物品管理辦法》中,該辦法實施了近30年,去年年底廢止,但平時很少有人關註,實踐中也很少執行;這次繼續出臺並加強,主要是加強對本市拾得物品的管理,維護產權人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優秀品質。
《規定》還強調,任何人主動侵占、挪用、私分或者故意損毀遺失物,壹經查實,除返還原物或者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規定》壹公布,沒有明確找到錢後是否獎勵10%,引發廣泛爭議。
碰撞
拾得人應當有權要求賠償。
實際工作中,拾得人首先要妥善保管物品,還要打電話發微博尋找失主。如果聯系不上,把他們交給公安機關需要壹定的時間和精力,他應該享有索賠的權利。現實中,出租車司機這個接送人數最多的群體,有很多建議認為,如果法律能夠對接送者進行獎勵和肯定,對雙方都會非常有利。
業主的支付財產法早就規定
“10%找回失物獎”其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地方“實施細則”。《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顯然,失主向拾得人支付費用是合法的。但《物權法》並沒有像廣州這次壹樣將比例規定為“10%”。
另外,撿到貴重物品交給公安機關也是見義勇為行為,除了榮譽之外,也應該給予獎勵。
“為錢買單”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參差不齊,完全依靠道德或輿論的力量來維持拾金不昧的義舉是不現實的。即使是發達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國,發現者壹般會得到5%的報酬。日本更高,提貨人能拿到的不到20%。
獎勵方式可以更完善。比如失物價值65,438+00%,就要設置上限,防止獎勵走樣。具有特殊職業便利的人群,如保安、巡警、出租車司機等。,應適當降低其獎勵比例;規定有特殊困難的業主不需要給10%作為報酬,比如辛苦工作籌錢治病,還債,交學費。
“錢打九折”是對道德的侮辱,如果發現者接受了獎金,性質就徹底改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