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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執法規章制度

第壹條為規範道路執勤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承擔下列任務:

(壹)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

(5)接受人的幫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法律依據: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四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查處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壹)向機動車駕駛員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並視情況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滅發動機或者要求其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詢問駕駛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與駕駛證上的照片核對持證人相貌;查驗機動車行駛證,核對型號、顏色和號牌;檢查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查詢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作出簡易處罰決定、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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