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接公關小姐賣淫會涉嫌協助組織賣淫。接公關小姐賣淫會涉嫌協助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包括男性在內的婦女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創造條件、排除障礙。本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壹種嚴重的犯罪,協助組織賣淫雖然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對組織他人賣淫起重要作用。特別是壹些協助者行為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因此,懲治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為,有利於震懾此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幫助組織他人賣淫活動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正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罪。被幫助的人是犯罪的人。被幫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提供幫助的人不應當構成犯罪。協助的行為從屬於犯罪的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罪。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的,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罪的* * *犯。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了幫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為行為人成功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的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記賬員等。司法實踐中,在將協助組織賣淫罪認定為組織賣淫的共犯時,必須註意與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相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