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沖突規範
它是直接表明壹國法律適用的沖突規範。可以明確指出只適用國內法,也可以直接規定只適用外國法。(1)直接表示只適用國內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直接表明只適用外國法律。例如,英國1926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法》第8條規定:“無論子女是否因父母事後結婚而獲得婚生,如果結婚時生父的戶籍不在英國,則適用戶籍法。“雖然單方面沖突規範的適用相對簡單,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較差。隨著國家間交流的日益密切和國際私法立法的進步,各國越來越少采用單方沖突規範。
雙邊沖突的規範
在家族中指定抽象的連接點,並以此為依據來推斷某個準據法的沖突規範。比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雙邊沖突規範。根據其提供的不動產導向法律適用原則,結合不動產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可以推斷適用法律。雙邊沖突規範所指的準據法,既可以是國內法,也可以是外國法,體現了內外法的平等對待,符合國際私法的發展方向。因此,它是最常見的沖突規範。下面提到的選擇性沖突規範和重疊性沖突規範實際上是從雙邊沖突規範演變或衍生而來的。
選擇性沖突規範
這種沖突規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族,即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準據法,但實際上只能選擇其中壹個。根據選擇方式又可以進壹步分為兩種:(1)無條件選擇性沖突規範。在這種沖突規範中,其家族指定的幾部法律地位相同,可以不分先後隨意選擇。也就是說,不附帶任何條件。如《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條例》(1978)第16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外締結的婚姻的方式,應依婚姻當事人的屬人法;但是,如果符合結婚地法律的規定,也是有效的。”(2)有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範。在這個沖突規範中,他們家指定的幾個法律處於不同的地位。壹是適用第壹順序的法律,只有當法律不能適用時,才能選擇下壹順序的法律。也就是說,選擇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按順序選擇。
重疊的沖突規範
這種類型的沖突規範表明必須同時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例如,1902年在海牙締結的《離婚和分居的法律沖突和管轄權法典》第2條第1款規定:"除非夫妻雙方的國家法律和法院地法律都有離婚的理由,否則不得提出離婚請求"。由此可見,是否準許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必須通過夫妻壹方的國家法和法院地法的重疊適用來確定。將沖突規範分為上述四種類型只是壹種常見的分類。從另壹個角度來看,還有其他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