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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羅爾斯《正義論》的思考

看完羅爾斯的《正義論》有什麽感想?以下是我閱讀羅爾斯《正義論》的感想,是我為妳精心整理的。歡迎閱讀,供大家參考。

如果我們把法律和幸福放在壹起,很多人會想這兩者有什麽關系。其實我們很難三言兩語解釋清楚什麽是法律,什麽是幸福。前段時間看了幾本倫理學的書,裏面對“幸福與法的關系”這個令人頭疼的問題給出了很多領先的解釋。那麽什麽是法律呢?說到法律,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會想到法院、檢察院、派出所的高樓大廈,西裝革履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麽叫做規律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改變妳的想法。我們人類是靠身體活著的,身體帶來了無盡的,不斷增長的欲望。欲望讓我們有兩面性。正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有魔鬼和天使的雙重性格,所以需要法律和道德規範來約束我們。法律、道德和宗教歷史是三個最重要的約束。與其他兩者相比,法律是基於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是否應該的標準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是涉及他的行為。

那麽什麽是幸福呢?幸福是外部環境和自身之間的壹種主觀共存。從倫理學的角度來看,幸福不僅是壹種主觀感受,也是人們滿足自己客觀需要的主觀感受。在我們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要是幸福的低級階段;相親相愛。被愛和付出愛是幸福的高級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法是以道德判斷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於社會觀,社會觀取決於人生觀。生活的目的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是法律的目的。因此,生活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目的在倫理學上稱為“至善”,“至善”分為工具性善和目的性善。我們所說的幸福是壹種有目的的善。* * *善是法律的最高目的。規範背後總有壹種制裁力量,讓我們在互相幫助的基礎上實現個人需求。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麽幸福就需要建立在* * *善和基本善的基礎上。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是對自由、正義、平等和效率的追求。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和行為約束機制,限制所有擁有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諸多特征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壹。壹般來說,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和平等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根據我的閱讀經驗,我們把基本的善作為法律的目的,* * *作為社會的目的,終極的善作為人生的目的,而終極的善不能成為達到其他善的手段,所以我們可以像梯子壹樣把基本的善作為壹切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壹種制度保障,允許我們所有人在利益壹致的情況下合作並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上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法律和倫理意義上的幸福往往是理想的。畢竟,幸福作為壹種主觀感受是很難準確論證的。

我慎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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