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選舉是依法進行的選舉活動。雖然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對象不是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但從選舉的重要性和破壞選舉造成的社會危害來看,構成犯罪。
詳情如下:
1.以暴力威脅手段進行欺騙、賄賂,阻礙選民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不能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聚眾沖擊選舉現場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的。破壞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