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短信等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被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被害人向犯罪分子匯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夥;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5.兩年內受過電信網絡詐騙刑事處罰或者電信網絡詐騙行政處罰的;
6.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騙取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的財物的;
7、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進行詐騙的;
9、利用電話呼叫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特洛伊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電信詐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網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