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無人認領的屍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下列兩種情形,公告期滿仍無家屬或單位為其辦理喪葬手續的。
(壹)姓名和身份不明的屍體;
(二)姓名、身份明確,但防腐期滿15天,家屬、單位未到殯儀館辦理喪葬手續的屍體。
如果屍體在醫院正常死亡,醫院會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姓名不詳或身份不明的,由醫院通知醫院所在地的區或縣級市公安局拍照、登記、備案。在醫院內發生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為正常死亡的,醫院應當通知醫院所在地的區、縣公安局進行檢驗、鑒定、拍照、登記,並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公安部門負責院外屍體的檢驗、鑒定、拍照、登記和遺物收集,並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死亡醫學證明書應按要求填寫,明確填寫死者姓名、身份及是否屬於非正常死亡。姓名不詳、身份不明或者姓名、身份明確,但家屬放棄現場認領的,應當註明。
殯儀館憑死亡醫學證明收運屍體。
因案件需要保存的屍體,公安部門在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時應當註明保存期限。防腐期壹般不超過15天。防腐期滿後需要保留的,應當到公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無人認領的遺體由民政部門在本單位公共服務網和殯儀館公告欄公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仍無人認領的,殯儀館可以對遺體進行處理。
非正常死亡的無人認領屍體,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內由家屬或單位認領的,憑公安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到殯儀館辦理認領手續;公安部門應當對可以認定並通知家屬認領的屍體進行調查核實,並通知家屬認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公告,殯儀館可以按規定處理遺體。
(壹)家庭成員書面放棄索賠的;
(二)經公安部門鑒定死亡24小時以上或者溺水14小時以上的;
(3)屍體有腫脹、臭味、舌頭腫脹、眼睛突出等癥狀;
(四)公安部門簽署意見確認無人認領的;
(五)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立即火化的。
無人認領的屍體火化後,骨灰保存3個月。骨灰保存期間,如有家屬或單位認領,喪事處理費由認領者承擔。骨灰保存期限屆滿無人認領的,殯儀館應當負責處理骨灰。
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東鄉族、柯爾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烏孜別克族、保安族、塔塔爾族等10個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的無人認領遺體,由民政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按照有關民族政策處理。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姓名、身份不明的屍體,經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喪葬費、公告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撥付,報同級財政部門。
因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死亡的無人認領屍體的處置費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民政、公安、衛生、財政、民族宗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執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壹)應由本單位辦理而推諉的;
(二)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