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名的法律效力和使用
簽名是指個人或代表單位的負責人親自在文件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示對文件內容的認可。簽名具有明顯的個人特征,能夠直接反映簽名人的真實意願。在合同中,簽字是最常見的簽字方式,代表簽字人對合同內容的承諾和接受。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壹旦簽字,簽字人需要根據合同履行相關義務。
二、印章的法律效力和使用
蓋章通常是用單位的公章或專用章在文件上蓋章,以示單位對文件內容的認可。蓋章有單位的特點,能代表單位的整體意誌。在涉及單位權益的合同或法律文件中,除了負責人的簽字外,往往還需要加蓋單位公章,以證明該行為是單位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蓋章也有法律效力。壹旦蓋章,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簽名和印章的選擇及註意事項
選擇簽字或蓋章作為簽字方式時,應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進行。對於個人之間的合同,通常選擇簽名;涉及單位的合同,除了簽字,還需要單位公章。此外,簽名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確保簽字人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資格,避免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的發生;
2.確保簽署文件的內容真實、合法、有效,避免簽署無效或非法文件;
3.簽字時,仔細檢查文件內容,確保無誤後再簽字;
4.簽署後,簽署的文件應妥善保管,以備檢查。
總而言之:
簽字可以是簽名也可以是蓋章,看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簽字和蓋章都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簽訂合同時,應確保簽字人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資格,文件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並在簽字前認真核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32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3條規定: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條例
第25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和使用印章。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