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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律人士分析壹下。

1,“公園保安在這件事上有責任嗎?是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1)保安當然有責任;他們有償保管,但沒有核實車主,不僅沒有阻止對方拿走妳的車,還幫忙開鎖。這是妳車丟的直接原因,他們當然要負責。

(2)但這件事不能是保安本人的責任:應該是保安所屬單位的責任,因為保安是職務行為,該行為的權利義務應該由其所屬單位承擔。妳的事情,是公園的責任還是保安公司的責任。當然,如果是兩個個體保安承包的,應該由他們負責賠償。

這不是壹個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的問題,所以他們應該負全部責任。原因是他們負責保管,妳們之間有有償保管合同。如果妳回來的時候他們不能把車給妳,那就是違約,他們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妳車子丟失造成的實際損失。

(4)當然可以索賠,但是要向保安所屬單位索賠。

2.“如果可以索賠,應該賠償多少?如果保安不出錢,該找什麽機構?我的車是兩年前買的,當時花了850多元;

(1)汽車目前實際價值的補償不會是妳買的時候的原價,應該有折舊費用。

(2)不找保安賠償,找保安單位。當然,如果保安不想讓妳另找單位,自願賠償,也是可以的。

(3)保安不賠償:妳可以把妳的車和他們存在的證據帶到法院。

3.關於您的補充資料:

(1)雖然妳還沒給錢,但妳不能否認他們停車的性質。找證據容易嗎?

(2)由於車是有償保管的,所以妳們之間的有償保管合同自妳的車交給保安後即已成立並生效。保安有義務保管好車子,等妳回來的時候完好無損的還給妳。提車時妳有交費的義務,但前後交費不影響妳們之間保管合同的效力。所以,妳雖然沒有交費,但還是有權利要求賠償的。

(3)但關鍵是:妳怎麽證明妳的車是他們保管的?當然,說起來容易,有保安的小紙條。如果沒有,那就找能證明妳的車交給保安的證據,可以是保安入場的錄音,也可以是知情人或者證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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